专属管辖的案件有几种
专属管辖的案件如下:
1.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,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;
2.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,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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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,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。
找法网提醒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,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:
(一)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,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;
(二)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,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;
(三)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,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。
二、专属管辖错误怎么办
专属管辖错误的处理办法是: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转交至具有专属管辖权的人民法院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,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,发现对案件没有管辖权且该案件属于专属管辖的,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,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,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。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,应当审查。异议成立的,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;异议不成立的,裁定驳回。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,并应诉答辩的,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,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。
三、专属管辖的案件可以约定仲裁吗
对于由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,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,但必须合法。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,应当双方自愿,达成仲裁协议。而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后,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,人民法院不予受理。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。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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